1、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“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:
2、不可以,是无效发票。
3、无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、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,没有销售方加盖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无效。
4、(四)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。
5、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: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。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。
6、IT销售,或者直接写电脑手机电子产品销售,等信息,一般最好是让别人一眼就能看懂你是做什么的
7、如果是单独“销货单”,上无签字盖章,或者被认为无效。因为一直来都是这规矩的。如果是附在发票后面的清单,那应该是可以不需签字并盖章的,因发票额为准,销货单只是附件。
8、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,购买方有权拒收。”
9、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,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,填写项目齐全,内容真实,字迹清楚,全部联次一次打印,内容完全一致,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10、买房认购协议只是销售人员签字没有效,认购书其实就是一个预约,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。是对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预先约定。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。一般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(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)而订立的。
11、在保险实务中,代签字经常与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误导行为紧密相关。比如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尽快促成合同拿到佣金,会隐瞒与签字相关的重要合同信息,让不应该签字的人代签字,以达到误导目的。
12、专用发票上销售方没盖章是不可以的,根据税法关于发票开具的管理规定,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开票资料信息必须完整,内容真实,票面清晰,开票人,复核人,收款人完备,销售方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,没有发票专用章视为无效发票。
13、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都可以。 公章是指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。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,所以各地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。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,手续也不一样。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:对合同当事人而言,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,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、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、义务的最终确认,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,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,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。对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32条明确规定: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。
14、千万不要让别人代签字!尤其是保险业务员告诉你可以代签字的话,那就要更加小心。因为代签字的行为最终可能产生2中后果:
15、根据上述《规定》、《管理办法》、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以及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,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是不符合法规和规定的发票,所以不能使用。
16、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17、(一)项目齐全,与实际交易相符;
18、(二)字迹清楚,不得压线、错格;
19、(三)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;
20、第一是,如果你今后发现是被骗买的保险,要以“代签字”为由全额退保的话,保险公司又会以《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2》来强调“代签字”行为是有效的。
21、第二是,如果发生万一,你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话,保险公司又会以保险合同是“代签字”的,所以合同无效,拒绝赔偿。总之,代签字带来的后遗症比较多。
22、根据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: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。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,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》,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。